婚姻家事案情: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4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判决: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陈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杨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借款由杨某偿还。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陈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借款由自己承担;四、杨某与陈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婚姻家事案件看着简单,却很麻烦,审好了不容易。上海家庭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一个有效的口头遗嘱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情况危急;二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对“情况危急”状态的认定,通常需要结合医学诊断或其他多方证据加以判断。比如在我们曾经遇到的案例中,被继承人生前在朋友、医生面前反复陈述其去世后财产由其独生子女继承,但并没有在过世前正式的请两位以上见证人进行见证,那么其之前的表述能否定性为口头遗嘱?我们认为,这就需要根据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规定,结合被继承人之前表述时的状态等来综合判定。离婚婚姻家事辅导若由遗嘱人自行制作遗嘱,且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向第三人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案情:周某(女)与杨某(男)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商某某发展婚外感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帐户转款计37万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1万余元。后商某某返还杨某10万元,余款38万余元未予返还。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商某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商某某归还38万余元。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赠与商某某48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商某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杨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商某某给付周某38万余元。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后面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婚姻家事案件对律师对当事人心理、情绪以及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所以,想要把业务做得好,必须不断地精耕细作,学习与总结,提高综合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对于争议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地方高级法院的相关司法答复也不甚明确,甚至理论界也有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需要婚姻律师理论性强且专业。家事无小事,权利的争取有时涉及到当事人的生存,且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官在审理时都会出现分歧,所以作为家事律师,要精研业务,提高能力。作为家事律师,要精研业务,提高能力。静安离婚诉讼婚姻家事指导师
现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但财产形式多样化,除了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海家庭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条文解读:1、约定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2、约定的范围: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3、约定的时间: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也可以在结婚时或者婚后进行约定。4、约定的内容:男女双方可以约定的内容非常普遍,除约定财产归属外,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等。5、约定的效力:具体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而言,夫妻就财产问题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而言,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告知交易相对人,才对该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产生效力,该债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上海家庭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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