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案例: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2013年8月生一子。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只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对“情况危急”状态的认定,通常需要结合医学诊断或其他多方证据加以判断。上海关于婚姻家事咨询**

婚姻家事中的赠与行为,现实中愈发多见。对于种种情形的效力判断,法律观点不尽一致。文后另附4篇阅读链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30个案例观点集成、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指引、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判断。婚姻家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夫妻之间、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争议,司法实务中观点和处理也不尽一致,小编对此进行了法律梳理。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由撤销权。宝山动迁款婚姻家事咨询**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

婚姻家事误区、离婚,谁有钱,孩子归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现实生活中由于立遗嘱人对遗嘱的法定要件不甚了解,或者订立过程中出现瑕疵,导致遗嘱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引发较多争议。以下是我们对司法实践中常见争议的一些归纳: :2016年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发布《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指出,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婚姻家事误区:结婚满8年,个人财产都会变为夫妻共有:误区来源: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家事案件对律师对当事人心理、情绪以及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静安离婚婚姻家事矛盾电话
公证遗嘱在司法实践中效力等级高。上海关于婚姻家事咨询**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又作了例外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上海关于婚姻家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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